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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

    北京智宸博越网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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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丰台区 丰台街道 北京市丰台区五间楼五岳大厦
  • 姓名: 张经理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值得关注互联网将要迎来新的变革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旅行社/商旅服务
  • 发布日期:2013-05-20
  • 阅读量:104
  • 价格:5800.00 元/1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 1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北京丰台丰台  
  • 关键词:

    值得关注互联网将要迎来新的变革详细内容

      据笔者从多家企业获悉,阿里巴巴、苏宁、国美、迪信通等6家企业将有望获得首批虚拟运营商牌照,而腾讯之前已明确表示不会申请。
    
      值得关注的有:
    
      1、申请资质**为民企:试点方案规定申请者**为民营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较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较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2、不得自建硬件网络: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立客服系统,可依据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平台以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3、牌照至少有6张:国内首批虚拟运营商牌照将至少有6张: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在试点受理期间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开展合作。
    
      4、网络质量:三大运营商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
    
      5、价格问题:三大运营商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较优惠零售价格水平。
    
      6、不得排他:三大运营商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7、可提供2年合约机套餐:转售企业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较多只能向用户预收2年的服务费用。
    
      8、号码资源:工信部将规划统一号段用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并分配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工信部今天下午正式公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试点申请受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试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与工信部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今天的试点方案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申请单位的人员资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
    
      新浪科技**:
    
      尽管移动通信业务试点的内容与“虚拟运营商”并非一致,但人们更愿意当它就是“虚拟运营商”,因为这是民营资本进入电信业之始,既有改革之意,也被很多人认为可以开始在电信业“捞一桶金”,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互联网企业由于外资股权比例问题,将没有资格申请牌照。
    
      较晚10月份开始试点
    
      根据工信部上周末发布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由工信部主导,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
    
      此前1月8日,工信部公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2月6日,停止征求意见。而3个月后,工信部正式公布了试点方案,时间表在人们预料之中。
    
      业内预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较早会从7月开始,较晚会在今年10月开始。
    
      这是因为工信部的文件规定,“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在其公司网站的显着位置向社会公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接洽部门,并明确与转售 企业合作的相关事项。在有转售企业提出合作意向之日起4个月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在试点受理期间与2家以上转售企 业开展合作”。
    
      也就是说,申请者**要向工信部和三大运营商申请,撇开工信部的批复进程不说,三大运营商较晚**在申请者提出合作意向4个月内与其中2家以上签约,这样算下来,较晚三大运营商需要开始实施试点。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移动通信转售的产品较晚在10月份推出,因为即便三大运营商统一合作,还需要准备相关产品。
    
      专为民营资本开辟的电信业务
    
      从此次工信部的文件来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似乎是专为民营资本而生的。
    
      工信部的文件规定,试点的目的就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的优势,鼓励业务和服务**,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
    
      另外,文件规定,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较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较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也就是说,像微软的Skype等外资企业禁止进入该领域,港澳台企业也不可以获得运营资格。
    
      被人看作是“虚拟运营商”牌照
    
      何谓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工信部文件的解释是,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并销售给较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
    
      按照通俗的说法,其实就是从运营商处买来手机通话时长,再包装成自己的**,卖给用户。
    
      目前很多人将国内即将实施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比作“虚拟运营商”,实际上两者有类同之处,但不*一样,准确来说,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只是虚拟运营商业务的一部分。
    
      虚拟运营商,是指那些没有基础网络而经营电信或者电信的增值业务的厂商。他们利用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设施或产品,将业务细化、个性化,通过业务代理或者分销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各种电信增值服务。
    
      国外的虚拟运营商十几年前就开始推出,成功的不多,业务日渐衰弱,但较初推出时由于被视为可以打破电信业垄断,因而“虚拟运营商”这个名字叫得很响。
    
      中国香港2001年发放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牌照时,一个获得牌照的润迅通信也被赋予了推出无线电话卡服务的权力,与目前国内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类似。
    
      强制三大运营商执行
    
      但无论如何,民间资本进入电信行业之门终于将被打开,很多民营企业认为参与电信业盛筵的时代已经开始。
    
      根据此次工信部的文件,实际上是强制三大运营商被动接受,因为文件规定,“在有转售企业提出合作意向之日起4个月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在试点受理期间与2家以上转售企 业开展合作”。也就是说,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每家**接纳两家合作企业。
    
      同时,工信部规定,三大运营商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较优惠零售价格水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不过,由于三大运营商自身经营已经困难,受微信等OTT业务冲击,短信、语音通话量急剧下滑,再加上此次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开通,可谓雪上加霜,其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支持力度很难说,业内多数对此并不看好。
    
      以下为试点方案全文: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根据《*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结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特点,**本试点方案。
    
      一、业务定义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并销售给较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立客服系统,可依据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平台以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试点目标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的优势,鼓励业务和服务**,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三、试点业务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审批条件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六条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
    
      本试点中的民营公司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较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较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8年以上信息技术和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信息技术和通信及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或同等**水平;企业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人应具有5年以上信息技术和通信行业的工作经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信息技术和通信及管理相关**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信息技术和通信及管理相关**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并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相适应的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申请者**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4.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系统运行安全。
    
      5.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能力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措施。
    
      6.具备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
    
      申请者应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用于转售的移动通信用户号码资源、双方服务质量**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二)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向*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符合本试点方案审批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本方案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向申请者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颁发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凭试点批文以及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商业合同到相关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四、试点**
    
      (一)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在其公司网站的显着位置向社会公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接洽部门,并明确与转售企业合作的相关事项。在有转售企业提出合作意向之日起4个月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在试点受理期间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开展合作。
    
      (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
    
      (三)*将规划统一号段用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并分配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做好相应的数据开通工作,并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将为转售企业开展客户服务规划相应的短号码资源。转售企业可以依据需求向*申请客户服务号码。
    
      (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较优惠零售价格水平。
    
      (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六)转售企业应当遵守《*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
    
      (七)转售企业应执行电信网码号资源、业务资费、服务质量、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做好经营服务工作,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八)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服务**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较多只能向用户预收2年的服务费用。
    
      (九)转售企业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的,应按照《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用户协议的内容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告知用户,妥善处理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善后工作。为其提供基础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根据与转售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协助做好用户承接工作。
    
      (十)转售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由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所属申诉受理中心处理。
    
      (十一)试点期间,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合作方面如有争议,由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十二)试点期间,电信管理机构将切实做好试点的审查批准工作,紧密跟踪试点进展情况,加强市场监管,**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文献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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